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陳采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
上訴聲明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44,777元(計算式:本訴12,325,071元+
反訴24,519,706元=36,844,7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2,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