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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靜妤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洪世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7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1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
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