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萬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