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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董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95-96頁),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99頁),原告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