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兩造間訂有車輛清潔勞務
承攬契約,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依該契約所溢領之款項,及與該契約相關的
債權讓與款項,而該契約第14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發生之任何訴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故本件依兩造約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依照前述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
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間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562頁),
爰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