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2人
被上訴 人 林雅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