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即 原 告 簡展俊
被 上訴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