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郭坤地
郭林花子
郭錦揚
郭木林
郭騰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郭上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08號核定為19,874,816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4,8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0,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