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 告 陳昭麟
被 告 元鼎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
駁回)。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7,2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03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