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即 原 告 王士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9日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民執寅9790字第025113號
債權憑證(下稱
系爭債權憑證)
所載債權超過附表五所示之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838萬5,610元
暨其利息、
違約金部分不存在及超過
上開債權範圍之
強制執行程序撤銷部分,而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金額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751號裁定認定為2,72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881萬4,3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6萬6,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