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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原      告  黃海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林瑞珠律師即廖雲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