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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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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原      告  簡國善 
            于沛然 
            梁明麗 
            高浩森 



被      告  和渼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和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4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5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