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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被      告  睿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