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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建智 

被      告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113年3月4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