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原 告
複 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即
反訴被告「藍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