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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反訴原告  蕭惠文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藍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