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原 告 聚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正來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
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原告本於
兩造間民國112年6月17日簽立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提起本件訴訟,依該契約書第12條約定:「如有爭議,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頁),足認雙方間就本件
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此外
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兩造間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