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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劉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