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211號
廖韋強
郭玉蘭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承鴻(原名李興亞)
被 上訴人 蕭家汝(原名蕭雅如)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
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