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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品茹  



上原告與被告侯冠菖(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第119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
(一)民事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姓名為「侯冠
    菖」,住○○市○里區○○○街00號。
   ㈡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名稱為「彭彥達
    即福源企業社」,登記之營業所為新北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彭彥達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
    00巷00號3樓。
   ㈢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姓名為「李緗琳
    (原名:李秋萍)」,住○○市○○區○○00號。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住所後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需附證物,附件一及原證一之光碟資料請列印出來)。
(三)將附件一及原證一之光碟資料列印後陳報。   
(四)本件原告受詐欺及匯款地點各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