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76號
被 告 陳瑞雯
黃國樺
王春子
王明宗
陳麒文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120至121頁)。
二、
經查,
上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2日
宣判,此有該判決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至137頁),是
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婉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