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
本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三、
經查,本院定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該次庭期通知書已於112年4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
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聲請另定新期日,
迄今已逾2個月,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見本院卷第29、31頁)。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定新期日,是其聲請
除權判決自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