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岱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岱祐企業有限公司  張美玲
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二分行
111年11月5日
158,210元
PB0709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