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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睿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劭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陳科明
永豐銀行中興分行
112年1月15日
333,06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