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婉寧
上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人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李云㚬,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本件聲請人前於聲請公示催告時,係由代理人朱婉寧提出聲請,
惟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時誤認朱婉寧為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實
顯有錯誤,爰由本院逕將
當事人更正如本件判決當事人欄
所載,
合先敘明。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