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楊士琪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
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