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智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
裁定准以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
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
復於111年9月21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
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12月21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