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彭婉芸 

代  理  人  劉小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譽實業有限公司 吳浩宇
第一銀行蘆洲分行
111年10月5日
4,725元
P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