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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詮偉油壓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東美 
代  理  人  陳琮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7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天詮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9月5日
40,150元
P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