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黃偉民 
代  理  人  韓佳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洪俊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3月5日
158,115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