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鉅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珍 
代  理  人  林立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映隆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黃貞智
台灣銀行南新莊分行
112年3月5日
525,00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