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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代  理  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曹月霞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0月4日
73,96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