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驊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亮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大益機電有限公司
陳欽煦
永豐商業銀行
三重分行
111年8月31日
33,31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