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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宮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001
宮泰實業有限公司
陳順源
土地銀行永和分行
105年4月15日
900,000元
A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