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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傳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永慶 
代  理  人  徐可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1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傳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埔墘分行
112年3月31日
12萬3,900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