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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永金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峰緯機械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
112年5月5日
160,378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