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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成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振豪 
代  理  人  張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和峰家具有限公司   蔡宜嫻
永豐銀行林
口忠孝分行
112年5月5日
70,270元
A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