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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良安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成 
代  理  人  黃琬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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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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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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