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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俊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力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12月10日
45萬2,99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