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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亨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辳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聖都營造有限公司
板信銀行
永和分行
112年2月28日
83,040元
YM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