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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李存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冠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柏峰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7月5日
127,893元
QN0000000

002
冠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柏峰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8月15日

10,586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