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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捨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穩升 
代  理  人  游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第一電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6月5日
156,341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