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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富有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期間末日112年10月10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青城有限公司許靜美
台灣企銀
五股分行
112年5月31日
220,737元
AK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