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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力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力諶工程有限公司
李金龍
永豐銀行
鶯歌分行
112年6月15日
650,977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