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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葉治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業已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筑美有限公司葉治維
台北富邦銀行新板分行
112年6月15日
615,000元
J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