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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崴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秋 
代  理  人  吳國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加昇五金行林枝樟
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
112年8月10日
260,491元
NN0000000

002
智寶實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北新莊分行
112年8月5日
31,857元
F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