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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成 


代  理  人  簡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偉
陽信銀行永和分行
112年1月31日
299,959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