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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林素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碁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郭祐豪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2年8月31日
775,158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