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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許政鴻即鴻廣包裝彩盒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擁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泰
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
111年9月19日
52,317元
EQ037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