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耀景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陳芳如間請求發還
擔保金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9日112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裁定
聲明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