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相 對 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
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
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2月11日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
上開裁定並於114年2月1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然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
可參,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