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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事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相  對  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2月11日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並於114年2月1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